(2016)苏13民辖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晓兵与张婷婷、朱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婷婷,陈晓兵,朱江,朱亮,徐伶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婷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兵。原审被告朱江。原审被告朱亮。原审被告徐伶俐。上诉人张婷婷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兵、原审被告朱江、朱亮、徐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韩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晓兵原审诉称:2013年4月27日,朱江向陈晓兵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013年10月29日,朱江向陈晓兵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朱亮、徐伶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朱江与张婷婷系夫妻关系。陈晓兵多次向张婷婷、朱江、朱亮、徐伶俐索要借款未果,请求判令张婷婷、朱江、朱亮、徐伶俐共同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由陈晓兵、朱江、朱亮、徐伶俐负担。张婷婷在原审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婷婷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朱江、朱亮、徐伶俐住所地位于沭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婷婷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张婷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张婷婷长期生活在宿迁市宿城区,工作地点也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因此,本案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贷合同纠纷,陈晓兵有权选择向借款人朱江或张婷婷的住所地或者借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方陈晓兵起诉要求张婷婷、朱江、朱亮、徐伶俐支付欠款,故本案争议标的应为给付货币。陈晓兵住所地为江苏省沭阳县潼阳中心校区家属区,在江苏省沭阳县辖区内。原审被告朱江住所地也位于××辖区,故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婷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满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