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财保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建超与被申请人涂当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建超,涂当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41号之一申请人高建超,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李如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涂当选,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根据申请人高建超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涂当选名下的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现被申请人以提供反担保金为由,申请解除对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全。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额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并向本院缴纳反担保保证金,本院对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所作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全。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