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X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1刑初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X甲,曾用名黎X乙,男,29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黎X甲窜至XX市XX镇“XX”体育用品专卖店,撬开卷帘门后用砖头支撑,从玻璃门缝隙钻进专卖店,用剪刀将收银台柜门撬开,盗得被害人黄XX(女,48岁,系“XX”体育用品专卖店业主)人民币46,000元及一个耐克包后逃离现场,连夜搭乘出租车逃往XX市。被告人黎X甲逃至XX市后,用盗窃所得购买衣服、手机等。当日19时许,被告人黎X甲在XX市XX区“XX”旅店被XX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收缴部分赃款及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黎X甲所盗耐克包价值人民币168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收缴的赃款、“耐克”包、“小辣椒”LA3-L手机及充电器、耳机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黎X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手机(照片)、“耐克”包(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证人孙XX、林XX、迟XX的证言;被害人黄XX的陈述;被告人黎X甲的供述和辩解;XX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黎X甲纹身照片、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X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X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涉案赃款、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X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X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廖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心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