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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5民初22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宁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农历10月份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腊月16日举行了婚礼,2010年1月25日在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农历9月19日生育女儿孙某甲,2014年农历9月3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后做了绝育手术。婚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无故辱骂、殴打我,限制我的各种正常人际交往,我与被告没有办法在继续生活下去,依法要求原、被告离婚;孩子我要抚养一个,抚养哪个都可以,抚养费双方各自负担;夫妻共同债务80000元,我愿意负担40000元。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说的结婚时间、婚姻登记时间属实,2010年10月8日生育女儿孙某甲,2013年10月7日生育儿子孙某丙,2013年10月7日原告做了绝育手术,婚后我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偶尔发生吵嘴打架,我们的孩子还小,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2009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了婚礼,2010年1月25日在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10月8日生育女儿孙某甲,2013年10月7日生育儿子孙某丙,2013年10月7日原告做了绝育手术。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于2016年农历1月15日离家外出,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后虽因琐事闹矛盾,但两人分居时间较短,且育有两个孩子,感情尚未破裂,王某某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