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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任际丰、任爱琴与任小卫、山西鑫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山西鑫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山西省临县人民医院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又名任小爱,系被上诉人任某某之女。委托代理人崔桂英,山西省侯马市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山西鑫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秀英,经理。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任某某、原审被告山西鑫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任某某。审 判 长  潘 文审 判 员  王晓强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