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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峻峰于秀英与王长宝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峻峰,于秀英,王长宝,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高峻峰,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于秀英,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长宝,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3号。法定代表人:白清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2718号。负责人:申刚,经理。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长宝、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