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文琳与被执行人袁红、孙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琳,孙小兵,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427号申请执行人朱文琳,女,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江。被执行人孙小兵,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红,女,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朱文琳申请执行孙小兵、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小兵、袁红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朱文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小兵、袁红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孙小兵、袁红有位于淮安市XX幢商业A9室(建筑面积144.37平方米)、淮安市XX幢商业A24室(建筑面积161.13平方米)、淮安市XX幢商业A25室(建筑面积67.31平方米)、淮安市XX幢商业A26室(建筑面积120.01平方米)、淮安市XX幢商业A27室(建筑面积126.54平方米)、淮安市XX幢301室(建筑面积84.65平方米)、淮安市XX室(建筑面积290.09平方米)、淮安市华城小区XX门面房2室(建筑面积616.73平方米)八套房屋,上述房屋均设有大额的抵押权,除淮安市华城小区XX门面房2室房屋(第二抵押权人)外申请执行人均非抵押权人,且上述房屋均被多家法院司法查封,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轮候查封上述八套房屋,但不享有处置权;除上述房屋外,被执行人孙小兵、袁红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小兵、袁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八套房屋,本院既非首封亦无抵押优先权,不享有处置权,待首封或者抵押权法院处置后,本案可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房屋、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报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