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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只德明与黄添勤、韦彩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只德明,黄添勤,韦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374-2号申请执行人只德明。被执行人黄添勤。被执行人韦彩娜。申请执行人只德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添勤、韦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桂0205执374-1号的民事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彩娜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锦绣路8号之一颐和家园3栋1单元3-2号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只德明与被执行人黄添勤、韦彩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只德明向本院提出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彩娜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锦绣路8号之一颐和家园3栋1单元3-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益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