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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496号原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杰。委托代理人孔德刚,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龙,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