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496号原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杰。委托代理人孔德刚,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龙,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