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邓道金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邓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76号之一原告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二〇一队。法定代表人赵荣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劲松,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江,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新庄村弄弄坪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亢国安,总经理。被告邓道金,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邓道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邓道金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501**的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被扣押车辆由邓道金妥善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质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嘉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