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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利祥与被告杭锦旗天兰治沙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祥,杭锦旗天兰治沙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90号原告马利祥,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杭锦旗天兰治沙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良久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祥与被告杭锦旗天兰治沙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利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小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