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稷0824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秦武杰与李志奎、贾红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武杰,李志奎,贾红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稷0824民初552号原告秦武杰,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李志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被告贾红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秦武杰诉被告李志奎、贾红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武杰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志奎、贾红英相应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