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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0824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秦武杰与李志奎、贾红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武杰,李志奎,贾红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稷0824民初552号原告秦武杰,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李志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被告贾红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秦武杰诉被告李志奎、贾红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武杰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志奎、贾红英相应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