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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路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民委员会,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路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民委员会,住所长吉北线。法定代表人:杨丙秋,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立武,吉林北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铁明。被告: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长吉公路北线。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宝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长春市路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东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吉林天子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路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市路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长春市路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史永举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