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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395号原告曹某甲,男。被告黄某甲,女。原告曹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黄某甲已怀有身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巫艺睿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