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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锦辉、陈美玉、余荣山、蔡丽梅、庄伟顺、庄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锦辉,陈美玉,余荣山,蔡丽梅,庄伟顺,庄雪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9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陈锦辉,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陈美玉,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余荣山,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蔡丽梅,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庄伟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庄雪莲,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锦辉、陈美玉、余荣山、蔡丽梅、庄伟顺、庄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晓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