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666号原告:李华,男。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张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