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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长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长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702号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蛟河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被告:马长根,56岁,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长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