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汪成利与汪成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利,汪成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14号原告汪成利,男。委托代理人孙锁信,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成江,男。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负责人武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经纬,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成利与被告汪成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成利于向2016年4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成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成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原告汪成利已预交,由原告汪成利负担。审 判 长 胡光炜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日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