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太阳城支行诉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太阳城支行,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太阳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负责人刘学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法定代表人朱东正,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法定代表人朱东正,职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豫05执2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一幢(面积12423.93平方米,房权证号汤阴房权证工业集聚字第2013000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一幢(面积3391.52平方米,房权证号汤阴房权证工业集聚字第2013000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两幢(面积141.25平方米、2968平方米,房权证号汤阴房权证工业集聚字第2013000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一幢(面积2957.50平方米,房权证号汤阴房权证工业集聚字第2013000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国有土地一宗(面积1597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汤国用(2011)第41052301-853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在建职工公寓楼房三栋(面积24867.9平方米,施工许可证编号汤建201303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门房一栋面积240平方米;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地上附属物(院地面硬化)16540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一幢(面积12423.93平方米,房权证号汤阴房权证工业集聚字第2013000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一幢(面积3391.52平方米,房权证号汤阴房权证工业集聚字第2013000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两幢(面积141.25平方米、2968平方米,房权证号汤阴房权证工业集聚字第2013000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一幢(面积2957.50平方米,房权证号汤阴房权证工业集聚字第2013000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国有土地一宗(面积1597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汤国用(2011)第41052301-853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在建职工公寓楼房三栋(面积24867.9平方米,施工许可证编号汤建2013038号);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门房一栋面积240平方米;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纵二街与工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地上附属物(院地面硬化)16540平方米。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闫 海审判员 张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