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卫与刘洪美、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刘洪美,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黄卫,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刘洪美,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李超,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黄卫与被执行人刘洪美、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美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交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