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米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653号原告米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8年12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樊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10月09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米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米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某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