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孙笑宇与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笑宇,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013号原告:孙笑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马鞍山市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工业园天门。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孙笑宇与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宇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是错误的,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在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的工程标的系不动产,因此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部分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说明承揽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在本案中,原告显然不享有留置权。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分别表明:一、孙笑宇与宇泰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宇泰公司,乙方孙笑宇,钟馗文化园A区水系驳岸工程由宇泰公司承建,现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由孙笑宇协同皖东公司施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内容:计生办土石方开挖及北广场土石方回填;乙方按国家规定负责工程保修作业,工程质保金按大合同规定留取等;二、工程联系单和工程量签证单均载明,工程名称为灵璧县钟馗文化园工程,施工单位皖东公司灵璧分公司,代建单位宇泰公司;三、竣工决算价表上载明,工程名称为灵璧县钟馗景观工程(土石方工程),建设单位宇泰公司,施工单位孙笑宇。综上,涉案工程系不动产工程,合同内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关系不符,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灵璧县,故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