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西刑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西刑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建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曹某(已判决)等人在西峡县城区建设西路名流KTV门口遇到楚某某、詹某等三人,张某、曹某等人手持砍刀对楚某某、詹某等三人实施殴打。之后楚某某、詹某等人寻找张某、曹某未果,便窜至名流KTV212房间手持砍刀将徐某头部砍伤,后楚某某等人离开212房间不知去向,同房间内胡某从房间外出至名流KTV门前停车场时,被告人张某、曹某等人手持砍刀将胡某腹部及背部砍伤,后被告人张某、曹某等人坐一黑色无牌轿车逃离现场。徐某送往医院经检查为头部颅脑开放性骨折,胡某身体多处损伤。经西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锐器砍创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属重伤;胡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曹某(已判决)等人在西峡县城区建设西路名流KTV门口遇到楚某某、詹某等三人,张某、曹某等人手持砍刀对楚某某、詹某等三人实施殴打。之后楚某某、詹某等人寻找张某、曹某未果,随即到KTV212房间找徐某质问,葛某某在前将刀架在徐某脖子上,跟随其后的楚某某持刀将徐某头部砍伤,后楚某某、詹某、葛某某等人离开212房间不知去向。同房间内胡某从房间外出至名流KTV门前停车场时,张某与曹某等人手持砍刀将胡某腹部及背部砍伤,后张某、曹某等人坐一黑色无牌轿车逃离现场。徐某送往医院经检查为头部颅脑开放性骨折,胡某身体多处损伤。经西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锐器砍创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属重伤;胡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葛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31日晚上,锋某某在新天地钱柜和徐某某吵了几句嘴,双方发生了争吵,之后发现双方的人互相都认识,我们都散了。我和大胖(楚某某)、詹某去白羽路奥斯卡找朱某某去了。朱某某和他老婆、胡某和他老婆,张某甲我们一起去名流KTV唱歌,到名流之后我们进了二楼的一个房间,开门一看贾某某和一个女的在房间,没多少时间,有个胖子娃(不知叫啥)进来喊胡某、朱某某,说是徐某某找他们。然后他们俩就一起出去了,过了五分钟胡某、朱某某、小眼(叫啥不知道)他们三个一起进来了,小眼给房间里的人都碰了酒,然后又出去了,过了半分钟左右,徐某某进到我们房间,他给张某甲说话时,大胖一脸血手里拿着一把刀进到房间里,大胖说刚才给徐某某一起的娃给他砍了。大胖把他手里的刀给我,我拿着刀第一个下楼,没找到人,我就又进到我们唱歌的房间,我上去把刀架在徐某某脖子上说佩哥咋回事,你那人给大胖砍成这了。张某甲走过来说垚垚这是咋了?就在这个之间从门外进来一起子人,大胖进到房间用刀砍在徐某某头部,然后我们都走了,过了一会,薛某某给大胖打电话说胡某被砍了,我们就又拐到名流KTV门口,我看见胡某腰上那一片子衣裳都是红的。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3年12月31日夜23点多,贾老三(贾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名流213房间唱歌,我到房间时房间内有十几个人,有贾老三及他的女朋友,胡某、朱某某及其他们的老婆,还有几个年轻男子我不认识,后陈某某也到213房间,隔了一分钟左右,徐某某也进来了,之后我们在一起喝了一杯酒,我就去点歌唱,有五分钟左右的时候从边进来三四个一二十岁的男子,手里拎着砍刀,我一看不对就问他们要干啥,他们对我说:“不管你事。”后他们对徐某某说:“徐某某,你叫你兄弟把我兄弟砍倒,咋说。”徐某某说:“我不知道。”之后我就到包房门口给陈某某打电话,但没打通,我刚将房间门打开的时候,看见刚才的三个男子已经将徐某某砍倒在沙发上,徐某某头上已经被砍开了一道大口子,这三个男子砍完后就跑了,我看不对就赶快下到大厅叫人们打120,之后大厅门口又来了五六个拿刀的男子,上去就往胡某身上砍,我上前拉架,对方的人砍了胡某几刀后就上到两辆车上走了,徐某某被送进医院,砍徐某某的三个男子,其中有一个叫“胖娃”大名不知道叫啥。3、证人庞某某的证言:昨天晚上8点多钟(2013年12月31日),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名流KTV唱歌,我到名流二楼一个房间后见有徐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等约有十人左右,孙某某与我就都坐到房间内唱歌,约有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徐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然后他对我们说:“我出去找个人说会话,一会儿都回来。”过有一个小时左右,徐某某又回到了我们房间。都倒倒酒,我好象听到徐某某说:“咱们去那边说。”然后徐某某、胡某及那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三人一块出去了,约有半个小时,我听到门外有人在喊打架了,我们房间里面的人都出去到了名流KTV的门口,我见到在名流KTV门前的停车场内站有约三四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男子,手上都拎着刀约一尺长的砍刀说是谁被打了怎么着,先后有一辆白色轿车和黑色轿车停在名流门前,下来许多人,与之前拿刀站在停车场的人到一块就开始往名流KTV内进,我也往名流二楼上找徐某某,我刚刚上到二楼往右拐有两个房间,见有拿刀上楼的那伙约10人往楼下下,在这个时候我见到这伙人中有个我认识的叫葛某乙的,我就进到那个房间,见胡某手拿一把砍刀站在房间门口不远处,徐某某头流着血并用手捂着头坐在桌子边,我就扶着徐某某下楼找车送往协和医院。4、魏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31日夜20时许,刘某甲给我打电话叫我到西峡县滨河路名流KTV777房间,我到房间的时候徐某某、刘某甲、年亚军、陈某某还有我不认识的男女,一共十几人,后徐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和三个我不认识的年轻男子一起出去了,他们出去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又回来,他们回来不到二十分钟,胡某和朱某某两人来到房间,在碰酒的时候,我听见徐某某对胡某说:“你一起的娃们咋还拿着刀。”胡某说:“我不知道呀,我在看电影。”之后徐某某就对胡某说:“走,上你们那屋。”后徐某某和胡某、朱某某就出去了,过不到十分钟,从我们房间又出去了几个和徐某某一起的男子,后到外边上厕所的女孩回来说外边来了很多人,后我就出去看,我到大门口的时候我看见有五六个一二十岁的年轻男子拿着砍刀,其中一个还说:“徐某某哪,走上他屋找他。”之后他们就往KTV的楼上去,我看不对,就给徐某某打电话,但他没接,没一会儿,我看见徐某某被他女朋友搀着从楼上下来,当时头上流着血,胡某当时也跟着,后来徐某某被人送往医院。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31日夜23点左右,当时我在一楼大厅内迎宾,这时我听对讲机上说二楼有情况可能客人之间发生争执了,之后我就上楼,到二楼走廊的时候,我看见走廊上围了很多人,其中有七八个年轻男子手上拿着一些管制刀具,后来可能有客人报警,人就散了。到23点30分左右,我在二楼走廊,这时我看见有三个年轻男子带着刀进到二楼212房间,我看不对就下楼在大厅报警,进房间三个拿刀的男子,不到一分钟就出来下楼往外走,没一会儿,我看见有一个头上流血的男子从楼上被一个女的搀着下来,走出大门,我在大厅内看到门外的停车场上聚集了很多人在吵架,吵着就看见有人挥舞刀乱砍,外边打了起来,当时场面很乱我也没敢出去看,打了不到两分钟人就散了。6、证人薛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31日晚,我开车与楚某某、康某某三人一块儿到建设路钱柜,我在车上坐一会后到钱柜发现徐某某、葛某丙、魏某甲、楚某某、朱某某、康某某、张某乙等和几个不认识的人一块儿走楼梯下楼到楼下后,我开车与康某某一块儿跑到东方王朝门口的那个游戏室里面玩,在玩的时候,胡某给我打电话我没听到,然后胡某又给康某某打电话让我俩去名流KTV唱歌。我俩开车就到名流KTV二楼的一个房间,进去后,见有胡某及他老婆、朱某某及他老婆、马某、贾老三、葛某丙、楚某某、詹某、梁某某、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后小眼进到房间和我们碰酒,在碰酒的时候徐某某也进到房间里面与我们碰酒,然后我们就在房间里面拍话。在拍话的时候,楚某某和詹某进到房间里面(不知道他俩啥时候从房间里面出去的),楚某某头上有血,楚某某和詹某对葛某丙说:“徐某某的兄弟砍我俩了。”然后葛某丙、楚某某、詹某、我、梁某某、康某某和朱某某就一块儿出去到名流KTV门外,葛某某把他车后备厢打开从里面拿砍刀,我看到葛某某、楚某某、康某某三人拿了砍刀,其他几个人有没有拿刀我没看到。葛某丙拿了刀之后就一个人先上楼了,我在外边拦楚某某他们不让他们拿刀,但我拦不住,楚某某拿了刀之后他们就一块儿往楼上走,我也跟着他们,我先跑上楼到房间里对张某甲说:“大胖让人砍了,这会儿他们在找人哩。”说过我就进房间里面的厕所解手。在解手的时候,我听到房间里面开始吵起来,后我听到有人从房间往外出,我就打开厕所门,我看到徐某某头上在流血,张某甲正拿着纸在擦血,我记得葛某丙拿着刀站在点歌台附近,徐某某站在房间那个桌子中间的地方,与葛某丙面对面站着,我就对张某甲说:“大胖被人砍了,这会儿在找人”。葛某丙也在对徐某某说:“你的兄弟为啥把我的兄弟砍了”。我给张某甲说完话就进厕所了,在厕所里面我听到大胖的口音,说是“我日你姐,你们的人把人砍砍”,然后我就听到外边在吵骂,接着听到有人说:“走”,我就也从厕所里面出来跟着走了。7、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31日夜里,我和王某乙、马某一块到西峡县城滨河路的名流唱歌,我登记的是二楼一个房间,我们三个人就进到房间里唱歌,后张某甲、朱某某、胡某和他们的老婆,薛某也在房间里玩,我们在一起喝酒,过有一二十分钟,徐某某和陈某某也进到我们房间里,在拍话的过程中,房间进来一个娃,个子中上等,瘦,手里拿个刀,这个娃来到徐某某身边就用刀架在徐某某脖子上,接着又进来一个娃,个子高,大约有1米7多,稍胖手里也拿个刀,到徐某某跟就开始砍徐某某,我一看这个情况就出来将账结了,随后到名流大厅门口的地方,在门口我看到从建设西路过来几个娃,就开始撵着胡某打,打他的大约有三四个人,一会儿救护车过来了,将胡某抬到车上拉走了,我开车也走了。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那天晚上我和贾某某、马某一块到名流KTV唱歌,后张某甲给贾某某打电话问在哪儿,贾某某说在名流KTV,随后陆续来了好几个男的女的。我正在给别的女孩发短信,抬头看的时候,发现两三娃拿刀,后发现面对着沙发坐的一个男子的头正在流血(之后听说是叫徐某某),拿刀的娃们往门外出,我没见过这事,当时吓得不敢动,我和贾某某、马某就赶紧下楼走了。9、证人梁某丙证言:当天晚上我和朋友在银庄唱歌,十点多胡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名流KTV二楼的一个房间,当时房间里有胡某、葛某某、张某甲、大胖(大名楚某某)、朱某某、贾老三(大名贾某某)、张某丁、康某某、薛某某、詹某还有四五个女的,我们在唱歌、喝酒,人们来回进进出出,大约五六分钟之后,徐某某、小眼(陈某某)进到房间,我们都碰碰酒,然后小眼出去走了,我看见大胖头上流着血,不知谁问大胖咋了,大胖说被徐某某的兄弟砍伤了,然后我们说出去看看找那些人,我和葛、大胖、詹某、薛某某、康某某还有小娃一起下楼,在出来房间时,我看见一个小娃手里拿着刀,我给刀拿过来,葛、大胖、詹、康手里也都拿着刀,我们下到一楼大厅没有找到砍大胖的人,大胖说到房间去找徐某某,葛走在最前头,大胖、詹、康、薛和我还有那个小娃在后面跟着,我拿着刀到房间后就见到大胖一刀砍到徐某某头上,当时徐某某坐在桌子上,葛、詹、康拿着刀站在旁边,薛还有小娃也在徐某某旁边站着,但手里没拿刀,我准备往里边进,张某甲把我往外推说你们先走,然后我就下楼了。我和张某丁及他女朋友开车走到御景园时,听见名流KTV门口有吵叫声,我们就拐到名流门口,看见胡某已经躺在地上了,后腰那个处衣服上有好多血,然后民警就到现场。(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徐某(曾用名徐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31日晚上六七点的时候,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名流KTV跟朋友们一起聚聚。我就在八点多的时候到名流KTV二楼一个大包房,当时刘某甲、魏某某和另外有十几个人在里面唱歌。我进去之后跟他们碰了杯酒就在里面唱歌,然后跟我老婆庞某某打电话让她也过来玩。大概到房间之后有半个多小时的时候,李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建设路钱柜KTV玩。我就喊上曹某和李某某一起开着李某某的车去钱柜KTV找李军。我们到钱柜之后我听说有人打了李军几巴掌,还说外面来了一群人要找事。我就说:“走出去看看是谁。”我出去之后看见大厅站了十来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其中有个年轻娃眼一直翻着,我就上去踢了这个人两脚,之后我看见魏某甲和良绪也在这群人中间,一问才知道两边人都认识,就没有再说啥,然后我就喊着魏某甲和良绪一起去名流。我们从钱柜走之后我跟着魏某甲和良绪一起坐着魏某甲的车往名流去。到了名流我之前呆的大房间之后我们就在房间玩,良绪喝了两杯酒就出去了,后来过了一会良绪和胡某一起又进来了,他俩进来和房间里的人每人都碰了一杯酒。我问胡某在哪个房间,说都有谁,胡某说也在名流二楼另外一个房间玩。我就说过去跟他的朋友们碰个酒,然后我跟胡某和良绪一起出去到二楼最北头的一个房间,到房间以后我看见坐了有八九个人,其中胡某和胡某的老婆、良绪和良绪的老婆、张某甲、葛某某、另外几个人我不认识,我进房间之后和房间里的人都碰了两杯酒,然后我就坐着背对门的位置跟他们在房间玩。期间葛某某和另外有人出去了一下,也不知道过了几分钟,葛某某进来站在我面前左侧的地方,手里拿了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我站起来问他咋了然后顺势用手把刀推开,我就听见他说了一句“心里不美”我也没听清楚,然后头上觉得一晕,好像是有人从后面用啥东西打在我头上,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后来醒的时候我就在医院躺着了。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3年12月31日10点左右,我和我老婆黄某、朱某某和他的老婆唐某一块在西峡县城白羽路奥斯卡影城看电影,期间朱某某说有个哥“峰娃”在钱柜给人叨嘴让过去,他也没有说和谁吵架,我问“用不用一块去”,他说“不用”,电影看完时朱某某过来我们四个人一起准备到名流KTV唱歌,接着我们开车往名流去,路上我们分别给薛某某、葛某某、梁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到名流KTV唱歌,我们到名流大厅见到贾老三,他说他和她老婆在楼上唱歌,我们一起上去,当时葛某某也到了,我们就和葛某某一块到二楼他们开的房间,我们到房间见张某甲和贾老三老婆在房间,然后我们就一块喝酒唱歌,没过多大一会薛某某、大胖(楚某某)、康某某、詹某都过来了,詹某是我让葛某某联系的,说是过年了,过来玩玩。我们唱了一会歌,有个小娃过去叫我徐某某让我过去碰个酒,我不认识这个娃,我就和朱某某一块过去到二楼801房间见到徐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人,我们就和他们碰过酒,陈某某问我们和谁一块,我说张某甲,接着陈某某、徐某某跟着我和朱某某一块到我们那个房间,我们都在房间唱歌喝酒,后来我去卫生间,过一会听到外面好像是打架的声音,我出来见到徐某某头上有血坐在我们房间的桌子上,我过去怕打着我老婆就拉着她准备走,张某甲说徐某某头上受伤了,赶紧把他送医院,我就和张某甲一块扶着徐某某下楼,我们到路边把徐某某和她领的两个女娃送上出租车,他们就走了,我和张某甲、朱某某在门口说话,这时有四个年轻娃拿着刀往我们跟来要砍我们,我和张某甲过去拦住那几个娃,我扭头看时朱某某不知道跑哪了,我和两个娃在厮抓,我们厮抓到花坛处我抓住员工娃的刀,我绊住东西我们两个都摔倒了,我老婆也过来帮忙,我抓的是刀刃,手一疼就把刀松开了,那两个娃就走了,我感觉到背上湿手一摸是血,我们就赶紧去医院,到医院以后我才看到我的左侧髋骨不知道什么时候被人戳了一刀。砍我的人我知道有张某某、曹某、李某某,他们都是西峡人、曹某是军马河乡人,都是20岁左右,他们都是跟着徐某某的,是徐某某的小弟。(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3年12月31日夜,我接到曹某的电话喊着去名流KTV唱歌,我到房间里面发现全是坐的大哥,我就对曹某说我有事先走。出来名流KTV我给张某丁(同音)打电话联系后,他说在北二环的樽爵KTV,我去同他在喝酒的时候,张某丁接到了一个电话,然后他就喊着我坐出租车到了北环路与五里桥路交叉口乐源宾馆对面的居民区那里,那儿有辆车不知道张某丁给谁打了电话那辆车的后备厢就开了,我和张某丁从里面拿出来了四把砍刀,拿了刀之后我俩又一块儿到了名流KTV二楼的那个房间,把砍刀放在点歌台附近。徐某某让我去喊胡某过来喝酒。胡某到我们房间与徐某某碰碰酒,接着徐某某又与胡某一块儿出去了,这时候曹某喊我们下去,我与曹某、张某丁和李某某(同音)四人每人拿一把砍刀下楼到李某某车旁的地方站着拍话,我们看到了詹某和大胖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往名流KTV里面进,曹某就喊了一声,詹某三人在名流KTV门口那停下来,曹某我们四人过去到他们跟儿,曹某先动手拿刀去砍詹某他们,张某丁、李某某及我也拿刀去砍詹某他们,我是用刀砍的詹某,我是用刀刃砍在了詹某后背右侧肩膀处有两刀,然后我们四人跟着詹某他们三人也进到了名流KTV里面,进到里面之后我好像也拿刀砍他们三人了。我记得跟着詹某他们三人到二楼楼梯处的时候,遇到小眼(陈华洋)和刘某甲从楼上下来,好像是小眼说你们走,曹某我们四人就拿着刀扭头出了KTV,我们四人坐的李某某的车顺着滨河路往北走了,李某某接到电话,我们就又拐回去到名流KTV门口的时候,看到徐某某头上有砍的伤口从KTV里面出来。我还不知道咋回事,李某某就开始喊谁是胡某,接着胡某就走到李某某跟儿说:“我就是。”李某某上去就用刀砍胡某,张某丁和曹某跟着也上去砍,我也拿刀准备上去砍,这时候有个不认识的女的拉住我夺我刀,并把我刀弄掉到地上,当我挣开那个女子并捡起刀的时候,发现李某某、胡某他们已经离我很远了,在一个小花坛那李某某和胡某两人互相抱着厮打在一起,我就上去用刀朝胡某背部砍了几刀,砍了两刀之后我被一个不认识的男的拉过来,我就拿刀指着拉我的那个人,这时候魏某某上来把我拉住,一直把我拉到一辆黑色的轿车跟儿并把我推到车里面,过有一会儿徐某某也坐到了这辆车里面,一边坐着徐某某一边坐着张某丁,我们一块儿到了协和医院。2.同案人詹某的供述:2013年12月31日夜里9点30分左右我在家里,我接住葛某某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让我将放在我这里的刀拿到建设路钱柜,大约过有5至10分钟薛某就开个车到我家,我将一个外形是钓鱼的包放在车后排座上,包里面装着四五把半米长的刀,车上坐有楚某某(外号大胖)、张某、薛某、我,到钱柜见到葛某某,葛某某问我刀在哪,我说在薛某的车上,葛某某让我将刀拿到他车的后备箱里还是后座上记不清了,后我们到名流212房间唱歌,随后陆续有胡某、朱某某、张某甲、康某某、梁某某都到212房间,差不多过约三分钟,我上厕所,楚某某、张某到厕所对我说葛某某让我们将他车上的刀拿上来,后我们三人一起下楼到葛某某的白色雪弗兰车后座上拿刀,我拿一把刀装在身上,我们到名流大门口时,从北边冲过来四个娃,其中一个娃对着我头、后背、脖子各砍了一刀,当时我看见砍我的刀带着刀套,然后我就和楚某某、张某一起往楼上去,在楼梯上我看见楚某某顺着脸在流血,我们到212房间把门推开,葛某某、薛某、朱某某一看楚某某流血就问是咋回事,后楚某某说刚才在楼下准备上楼时碰见徐某某的兄弟曹某他们,被他们砍了,这时,有人问了一句,他们人在哪,楚某某说估计还在楼下,葛某某、薛某、朱某某、康某某、梁某某、楚某某还有我,张某我们就下楼了。葛某某是第一个下楼的,葛某某、楚某某、康某某、薛某和我手里拿着刀,在楼下我们没找到曹某他们,在大门口葛某某说上去找徐某某,然后葛某某第一个拿着刀上楼了,这时张某丁到了,他问我咋回事,我说没事吃亏了。我和张某丁上楼,上楼之后正好看见他们几个准备进212房间,顺序是葛、朱、楚、薛、康、张某和张某丁到房间门口时看见葛某某拿着刀指着徐某某说佩哥是咋回事。这时我就看见楚某某一刀砍在徐某某头上,然后徐某某就往那歪,歪倒在沙发还是茶几上没看清楚,楚某某砍完这一刀后房间就乱开了,胡某说一句你们赶紧走,然后都一起开始下楼,到楼下葛某某说出事了,赶紧走。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2013年12月31日夜7点左右,我从郑州坐车回到西峡,我接到徐某某电话说跨年夜让到名流KTV坐会唱歌,我过去到二楼徐某某他们的大包房,当时有徐某某、徐某某的老婆、刘某甲、小眼(陈某某)、魏某某等人,大概有十个人左右,后来陆续有李某某、李某某、我老婆孙某某过去唱歌喝酒,大概夜里八九点时徐某某接到李军的电话说让徐某某到建设路的新钱柜喝酒,然后徐某某带着李某某、李某某和我,我们四人坐李某某的银灰色比亚迪S6越野车过去到钱柜一个大包房,我们见到李军和另外的一男一女,我不认识那两个人,我喝会酒听到李军一块的那个女的在外面和人家吵架,徐某某让李某某出去看看,过一会李某某回来说没事了,我们又喝会酒准备走,到大厅对方过来几个人要找事,一看是朱某某,葛某某等人,我们双方都认识也没有起冲突,这时我看到葛某某拿着砍刀带着十几个娃也都拿着刀过来,徐某某和朱某某说说,二人都把刀收起来。后来我和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又回到名流的包房,过有十来分钟胡某和朱某某过来给徐某某碰酒,后徐某某和胡某一块又去胡某他们的包房碰酒了,当时我们说一块过去,徐某某说不用,就张某在后面跟着过去,过了一会张某过来说他过去在门口没有进去,从里面出来个娃在门口打电话,张某听到那个娃打电话说“徐某某过来了,你们拿着刀过来揍他”,我和张某、李某某、李某某一听就赶紧下楼看看对方过来没有拦住他们,我们四人到一楼大厅看到门口停辆轿车,有三四个娃正在从车上拿刀,我们赶紧也到门口我们的车上拿刀,我们四个人每人拿了一把砍刀,我们边拿刀边喊对方的人,他们站在那里,大胖拿着刀指着张某,张某过去用刀将他的刀砍飞了,我们赶紧过去帮忙,我们双方厮打在一块,我用刀背朝着詹某背上砍了一下,这时詹某他们几个娃往楼上跑,我们四个人也坐上李某某车跑了,我们转到滨河路上,刘某甲给李某某打电话说徐某某让胡某砍了,让我们过来把胡某撂倒。我们过去就见徐某某捂着头从里面出来,李某某过去问徐某某啥样,徐某某没吭声,徐某某老婆说头上裂两个口子让赶紧去医院,李某某问胡某在哪儿,后我看到李某某拿着刀往KTV门口去,胡某还有几个人在那边站着,这时候我帮忙把徐某某送上一辆黑色的本田轿车往医院去。我刚把徐某某送上车,扭头我看到李某某和胡某抱住两人倒在花池里,李某某在上面、胡某在下面,这时张某、李某某也拿着刀跑过去帮忙打胡某,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我就拿着刀也跑过去,用刀背在胡某背上砍了两三下,这时候我看见张某和张某甲在厮抓对骂,我过去把张某拉开了,期间也不知道谁的刀把我的左手大拇指根部划伤了,刘某甲就赶紧走,我和李某某就跑到建设路的路边准备往杜明的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车上坐,胡某跑过来拉住李某某说:“就你打我”,李某某说:“我打你咋了”,刘某甲说赶紧走,我一个人就跑开了,我跑到对面凤凰城后面的工地躲起来,过了一会杜明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杜明开车过来接住我,把我送到老街的公疗医院包扎手上的伤口,杜明把我送到医院就走了,后来他又和刘某甲过来看看我问我手上的筋断没有,我说没有,医生说手部神经有点受损,他们就走了,后来我老婆过来,我手包扎好就回宾馆了。(四)其他证据1、辨认笔录:詹某辨认曹某是砍自己的人。2、视频截图(一)(二),里面显示有葛某某、楚某某、康某某、詹某、薛某某、小娃。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明现场情况。4、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书:徐某锐器砍创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属重伤。5、诊断证明书及徐某在豫西协和医院入院记录、DR、CT报告单、手术记录。6、胡某的住院病历CT诊断报告。7、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鉴定胡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8、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詹某犯寻衅滋事罪(因本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因本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曹某等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虹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