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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厚田与孙学彦、张玉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田,孙学彦,张玉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553号原告李厚田,农民。被告孙学彦,农民。被告张玉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田被告孙学彦、张玉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厚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厚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厚田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