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厚田与孙学彦、张玉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田,孙学彦,张玉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553号原告李厚田,农民。被告孙学彦,农民。被告张玉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田被告孙学彦、张玉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厚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厚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厚田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