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兴富诉被执行人李玉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富,李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8执57号申请执行人唐兴富,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玉琼,女,1986年9月25日生,佤族,云南省澜沧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现已发生效力的(2015)澜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唐兴富与被执行人李玉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琼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玉琼支付申请人唐兴富孩子抚养费125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玉琼自动履行了125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将该款1250元兑付给申请人唐兴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8执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