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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恢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与张夫琴、曹振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张夫琴,曹振委,刘伟,皮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恢5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省教育用品采购基地3-1号楼106室。负责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张夫琴。被执行人曹振委。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皮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42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夫琴、曹振委、刘伟、皮建华行存款2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