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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双生与于军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双生,于军红,解法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生。委托代理人张英利,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军红。原审第三人解法现。委托代理人王永立,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张双生因与被上诉人于军红、原审第三人解法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张双生起诉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双生的起诉。上诉人张双生上诉称,张双生一审依法申请调取柏梁派出所2次接处警记录,一审法院没有调取,且庭审中第三人解法现已经认可买卖协议是2014年签订,而房管所手续是2008年,明显系伪造证据,被上诉人于军红一审也未到庭,导致一审事实无法查清。孙一兵向张双生借款时,亲笔书写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于军红又与第三人解法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认为,张双生未取得本案诉争房产的物权,其在于军红与解法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不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