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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陈维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陈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98号。代表人刘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维,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申请陈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归还透支款本金45858.46元及利息7641.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86元、申请执行费673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文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