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刑监字第14号陶忠增:你因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5)莱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与本院(2006)烟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检察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排除;原审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原审被告人姜永胜在担任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主任、职员期间,在为学生订购教材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组织非法印刷盗版教材,填写购进正版教材的空白发票,骗取公款后私分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