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冬玲与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玲,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朱冬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赵生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冬玲与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2)绵高新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