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滕州市支行与王清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王清苓,董玉兰,丁夫峰,魏子花,丁家存,杨东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3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王清苓,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董玉兰,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丁夫峰,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魏子花,女,汉族,住滕州市,系被告丁夫峰之妻。被告丁家存,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东霞,女,汉族,住滕州市,系被告丁家存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王清苓、董玉兰、丁夫峰、魏子花、丁家存、杨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