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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梦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梦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817号原告陈某某,男,201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陈梦龙(系陈禹喆之父),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陈梦龙,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赵松来,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禹喆、陈梦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禹喆、陈梦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禹喆、陈梦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交纳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禹喆、陈梦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