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根芳与赵礼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芳,赵礼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978号原告王根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礼丰,男,成年。原告王根芳与被告赵礼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