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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林凤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林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833号之一原告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东。法定代表人路某,系执行董事。被告林某,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林某无法联系,且其是本案的关键当事人,如不到庭,则无法查明案情,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杨国新审判员  李丹青陪审员  牛成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荀孟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