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高与李士全、陈玉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601号原告高高,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士全,居民。被告陈玉柱,居民。被告陈翠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高诉被告李士全、陈玉柱、陈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高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