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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聂建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建新,赵德保,汪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聂建新。被执行人赵德保。被执行人汪兰英(系被告赵德保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德保、汪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德保、汪兰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聂建新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锋审判员  吴永华审判员  陈绪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