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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673号原告:杜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审判员  刘云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青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