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673号原告:杜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审判员 刘云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青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