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淼诉被告王鹤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淼,王鹤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王新淼诉被告王鹤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151号原告:王新淼法定代理人:黄丽颖被告:王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淼诉被告王鹤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由原告王新淼负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