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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淼诉被告王鹤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淼,王鹤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王新淼诉被告王鹤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151号原告:王新淼法定代理人:黄丽颖被告:王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淼诉被告王鹤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由原告王新淼负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