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140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毛爱娟,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志勇,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