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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俊与罗玉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罗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68-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被执行人罗玉俊,安陆市俊××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赵俊与被执行人罗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玉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俊12.8万元。申请执行人赵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玉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查明结果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罗玉俊应继续履行(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辜忠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