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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守美、郭淑英等与王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美,郭淑英,程娓芳,程伟涛,王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363号原告王守美。原告郭淑英。原告程娓芳。原告程伟涛。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管兰香。被告王楠。委托代理人楚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美、郭淑英、程娓芳、程伟涛与被告王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美、郭淑英、程娓芳、程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美、郭淑英、程娓芳、程伟涛撤回对被告王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王守美、郭淑英、程娓芳、程伟涛负担。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