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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肖明炬与张新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炬,张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肖明炬,居民。被执行人:张新超,农民。肖明炬与张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12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