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肖明炬与张新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炬,张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肖明炬,居民。被执行人:张新超,农民。肖明炬与张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12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