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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离婚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2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00000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