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离婚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2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00000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