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许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贵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26号原告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滕林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淼(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贵才,男,生于1951年6月20日,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