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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正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付正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01348号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昆明路158号野马科技大厦B座1103室。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熙皓,。被告:付正华。委托代理人:杨建舟,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家爱,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材公司)与被告付正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2400元)由原告建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建材公司1200元。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健速录员  李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