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黄欢与宾煜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欢,宾煜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605号原告黄欢。委托代理人张庆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盈盈,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宾煜程。原告黄欢与被告宾煜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向其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黄欢负担,余下受理费2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黄欢。审 判 长 韦月玲人民陪审员 张有德人民陪审员 梁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