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7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黄欢与宾煜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欢,宾煜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605号原告黄欢。委托代理人张庆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盈盈,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宾煜程。原告黄欢与被告宾煜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向其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黄欢负担,余下受理费2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黄欢。审 判 长  韦月玲人民陪审员  张有德人民陪审员  梁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