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久和与欧阳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和,杨晓全,欧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李久和,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杨晓全,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欧阳平,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平有蒙DXXX**号奥迪A6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欧阳平所有的蒙DXXX**号奥迪A6轿车一辆予以查封。2.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