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志成申请执行董振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成,董振国,赵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成,男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藁城区兴安镇董家庄村人。被执行人董振国,男,汉族,1968年7月6日生,藁城区兴安镇董家庄村人。被执行人赵立娟,女,汉族,1971年9月9日生,藁城区兴安镇董家庄村人。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执27号的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石家庄兴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壹辆,车牌号码:冀ATJ2**。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石家庄兴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壹辆,车牌号码:冀ATJ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