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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秀芹、王洪亮等与河北三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王洪亮,王洪霞,河北三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分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247号原告:张秀芹,居民。原告:王洪亮,居民。原告:王洪霞,居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三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道75号。法定代表人:郑廷文,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5号。负责人:张春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芹、王洪亮、王洪霞与被告河北三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王洪亮、王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张秀芹、王洪亮、王洪霞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