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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行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冯宝生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行终9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宝生。上诉人冯宝生因起诉永清县刘街乡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请求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3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宝生起诉永清县刘街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永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永政复(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2015)2号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请求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上诉人冯宝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冯宝生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堃 来自